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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面法官施柔情 迷途少年获新生
作者:杜会广  发布时间:2010-09-20 14:28:59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任县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坚持和谐司法的工作理念,积极把对失足青少年的审判和判后延伸管理工作融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教育和挽救为抓手,全面开展对失足青少年的积极救助,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案例回放:刘某,辛店镇桥西村人,初一没念完就辍学在家,并且迷恋上了上网,终日以虚拟的网络游戏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养父母怕管教太严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对他也只好听之任之。2009年10月16日下午,刘某在去往任县县城的公共汽车上,接到饭店老板催债的电话,为了偿还债务,他心生邪念,于是就近下车到西固城乡大豆村伺机作案,趁村民吴某(女)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而入,将北屋卧室床铺下1300元现金盗走,在其随后逃离过程中为阻止吴某追赶、逃避抓捕,先后两次拾起砖块投掷吴某,最后被吴某的丈夫从厕所里将其抓获,赃款也被吴某当场搜回,刘某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逮捕。2010年3月17日,任县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


案卷移交任县法院后,素以铁面无私著称的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对此案的卷宗审查格外认真,为了做到既定性准确,又能体现和谐司法的宗旨,他们做了全面细致的社会调查。通过庭审,综合刘某犯罪时年龄、犯罪动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最后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刘某在盗窃后逃离的过程中,为逃避失主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年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时赃款当场被追回,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本人又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加上其监护人能够积极主动代其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予刘某悔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判程序到此已经结束,但对于刘某真正的教育改造却刚刚开始。刘某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有很多方面因素。首先是因为他成长于一个农民家庭,与监护人又是抱养关系,父母的溺爱,造成他自控能力差,心理素质低。其次是刘某早年辍学,自身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教育缺失。第三是迷恋上网,虚拟的暴力网络游戏虽然暂时满足了他内心的虚荣,却为他以后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埋下了隐患。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深深感到肩上沉重的责任,他们决心对刘某进行一次彻底的矫正帮教。在他们的努力争取下,任县法院、任县司法局、辛店镇派出所、辛店镇司法所、辛店桥西村委会和刘某的监护人共同签署了《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组成矫正帮教小组,对刘某进行帮教。刘某接到《社区矫正告知书》后,也积极回应,马上向帮教小组递交了《接受矫正保证书》。


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对于经办过的像刘某这样判后延伸管理的成功案例,他们如数家珍,孩子叫什么,家在哪儿,他们都记得一清二楚,甚至有好几个被挽救过的孩子的父母都已经跟他们成了好朋友。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他们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回访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与失足的孩子进行了心灵的交流与沟通,成了孩子心目中无话不谈的“老铁”。他们的真诚付出,使那些失足青少年的心灵得到了净化、灵魂得到了拯救。


任县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以他们的辛勤的汗水,挽救了一个又一个铁窗少年,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我国和谐司法的真正含义。他们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了极有价值的探索,为创建任县和谐司法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杜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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